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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方式取得非经背书转让票据是否可以主张票据权利【良图·民商】

TIME:2020-09-30 16:37 | VIEWS:

编者按:

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非经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而通过单纯交付取得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没有就单纯交付取得票据是否也相应取得票据权利进行明确规定,那么非经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而通过单纯交付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主张票据权利呢?

一、裁判要旨

票据权利的取得不限于通过出票、背书等法定形式取得,若持票人能证明其持票的合法性,则对通过一般法律行为直接交付、占有而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仍可主张票据权利。


二、案例索引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018号】---周克林诉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载于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


三、争议焦点

以合法方式取得非经背书转让票据是否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四、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莲盈公司是否应支付周克林25000元。莲盈公司提交的收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该院不予采信。案涉支票为周克林持有,但二、案例精选·商事 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支票背书栏并未写明被背书人,周克林亦确认上述支票不是通过背书取得,则周克林应证明其正当取得案涉支票。周克林主张陈瑜以案涉支票支付拖欠的货款而取得该支票,并提供了送货单、称量单、收款收据、刘秋元的证人证言等为证,虽上述证据莲盈公司不予确认,但从(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591号案中莲盈公司的陈述可知,陈瑜租借莲盈公司的厂房以暖洋洋公司的名义经营,莲盈公司将案涉支票交付给陈瑜,证人刘秋元亦陈述其介绍陈瑜向周克林购买案涉货物,陈瑜曾向证人表示已以支票支付了周克林货款,由此可知,周克林提供的证据与莲盈公司在(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591号案中的陈述及证人刘秋元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原审认定周克林正当取得案涉支票正确。莲盈公司作为出票人,应按照支票的金额向周克林承担支付支票款项和利息的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五、律师观点

《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该条是否明确了非经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而通过单纯交付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可主张票据权利,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及票据是有价证券的特征,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可按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持票人相应的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并不意味我国《票据法》承认单纯交付的合法性。《票据法》第27条第3款明确规定:“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该观点认为,第31条的非经背书转让仅指继承、公司合并等无法背书转让票据时才适用。该观点主张单纯交易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移,单纯交付的票据受让人无票据权利。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首先,根据《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该条规定了票据权利因取得票据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行使离不开对票据的占有,而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权利人仅凭占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至于票据权利的发生原因和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权利人没有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票据上也没有反映的必要。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出票、背书等方式取得,也可以是通过一般的法律行为直接交付,占有而取得。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该条规定是对行使票据权利的持票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规范,但同时也列明了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可以是票据的出票、背书和交付取得。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未经背书转让而直接交付的票据也并未一概否定其票据权利,而是通过补足背书的形式要件后持票人仍可享有票据权利。最后,现实生活中非经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而通过单纯交付取得的票据屡见不鲜,银行业中也经常出现票据回购而不予背书的行为,如果将《票据法》第31条规定的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解释为限定在背书、出票、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无疑对票据的便捷性、流通性进行了过分限制,也会导致现实中并非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法通过法律进行保护,从而遏制了交易主体的积极性。


作者: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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