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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与反诉【良图·民商】

TIME:2019-01-11 16:51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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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执业过程中,如果代理被告,新手律师经常会面临是抗辩还是反诉的疑惑。要解决这个疑惑,首先我们要了解抗辩是什么,反诉是什么,二者的区别又是什么。当我们对这三个问题有了答案,疑惑自然也迎刃而解。简单来说,抗辩是一种防御,反诉是反守为攻。本文为各位新手律师们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一点参考,不足之处请务必指正。


关于抗辩

一、概念

抗辩,在法律意义上的解释,就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



二、策略

1.适用范围抗辩

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如"权利未发生"、"权利已消灭"、"当事人不适格"等抗辩,均在于证明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2.构成要件抗辩

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如抗辩理由成立,法庭作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

如:①在过错侵权诉讼中主张"无过错"、主张"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无损害后果"等;②在侵犯名誉权诉讼中,主张"内容真实"、主张"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③在请求双倍赔偿的诉讼中,主张"不构成欺诈行为";④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主张"产品无缺陷"等。

3.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

即主张被告有"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如果抗辩成功,法庭将判决免除或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①免责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不可抗力抗辩、合同免责条款抗辩及法定免责事由抗辩等。

②减责抗辩: 受害人有过失的抗辩、监护人有过失的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损失扩大的抗辩及不可预见的抗辩等。


三、注意事项

1、主张"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是以"事实"作为"抗辩理由",法庭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即使被告未主张"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法庭亦应主动审查本案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否具备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2、主张"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则是用另一个"法律规范"作为"抗辩理由",法庭无主动审查义务,如被告未予主张,法庭将视为"放弃权利"而不予审查。

关于反诉

一、概念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有区别,反诉的目的是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是一种反守为攻的诉讼。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三、反诉的管辖权。

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


四、反诉提起的时间。

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五、提出反诉实质条件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并不一定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又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再例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如: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但二者的诉请可以相互抵销。又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返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反诉可以达到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六、反诉与抗辩的区别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是一种进攻;而抗辩不是独立的诉,只是一种防御。

判断方法:假设没有本诉存在,看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


七、“独立的诉”

反诉虽然以本诉为前提而得名,但是独立于本诉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八、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 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九、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民事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十、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导致超标的额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 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十一、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十二、 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三、本诉与反诉合并后如何审理

由于二者系独立的诉,因此应当分别作出处理。通常遇到三种情形:

(1)本诉成立,反诉不成立;

(2)本诉不成立,反诉成立;

(3)本诉与反诉都成立。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一、反诉提出的期限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而非举证期限届满前

新疆领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1号

最高院认为: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其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内容。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基础上,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经查实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本案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认定一审法院受理兵建公司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领先公司再审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应提起反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二、反诉应当用裁定形式驳回,不能仅仅在“本院认为”部分驳回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

最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亚龙公司的反诉未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亚龙公司的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三、二审中未对驳回反诉的裁定提出上诉,再审中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

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与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最高院认为:因珊瑚礁管理处二审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驳回周春梅、中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其未对一审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作出的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故对珊瑚礁管理处关于“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支持珊瑚礁管理处的反诉请求”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四、二审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申请人马保才与被申请人童伟艺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972号

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期间,马保才提出了要求童伟艺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反诉,二审法院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告知马保才另行起诉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五、提出反诉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对其反诉不予审理

曲直、孙志财等与曲直、孙志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04号

最高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曲直在提出反诉后并未依法交纳诉讼费,对其反诉未予审理并无不当。


六、提出反诉,却对反诉未进行审理,缴纳反诉费的,可向一审法院要求退还反诉费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2015)民申字第542号

最高院认为:该公司在原一审中曾提出过反诉并缴纳了反诉费,虽因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参加重审一审庭审,但其没有明确表示过放弃反诉。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虽然涉及了原反诉提出的延误工期责任问题,但并未列明嘉和泰公司的反诉请求,对嘉和泰公司的反诉请求既未予以审理,对该公司在原一审缴纳的反诉费是否退还又未予以处理,程序存在瑕疵。鉴于本案不符合再次发回重审的要求,本院二审判决在撤销一审关于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判项的同时,认定“嘉和泰公司若认为因合同无效南通六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明确指出了嘉和泰公司可以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原一审时,因涉及修复的工程正在进行,嘉和泰公司未提供最终修复费用的数额及相关证据,鉴定结论中也未体现修复费用,故原一审判决未对涉及修复部分的费用予以认定。案件发回重审后,嘉和泰公司又未参加一审庭审,故对因该部分修复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嘉和泰公司可在另诉中一并主张。对于嘉和泰公司在原一审时缴纳的反诉费用,一、二审法院均未涉及,显属不当。嘉和泰公司可向一审法院要求退还。


七、本诉被告只能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不能以本诉中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

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思安新(2014)民二终字第265号

最高院认为:思安公司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对其针对鑫达公司提起的反诉不予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宏天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三方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成套设备采购与供货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并判令鑫达公司返还其投资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投资收益、违约金等,思安公司对鑫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思安公司提起反诉,除提出解除上述协议及宏天智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请求外,还提出解除其与鑫达公司之间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书》及《技术协议书》、《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并判令鑫达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为抵销、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目的所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思安公司提起的针对本案被告鑫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明确告知思安公司应通过另诉解决,并未影响思安公司行使其诉讼权利。


八、反诉中可基于与本诉的相同事实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蒙城县光耀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糖酒分公司、姚光耀与安徽金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937号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光耀糖酒公司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并返还其已经支付给金桥公司的利息,金桥公司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反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此后,金桥公司作为反诉原告申请追加姚光耀为反诉被告,实质上,是将光耀糖酒公司和姚光耀作为共同债务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意金桥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并通知姚光耀作为反诉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讼累,并无不当。故光耀糖酒公司及姚光耀以追加姚光耀为反诉被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作者:梁瑜     编辑 :谢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