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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被法院“酌定”调整的违约金【良图·民商】

TIME:2019-01-25 17:53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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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依照合同法之规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能会被法院调整,编者想结合实际诉讼数据,探讨如下问题:司法实践中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有多少最终真的被调整了?是被调整的多?还是没有被调整的多?调整或者不调整的理由是什么?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重要形式,合同法114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这个规定“糟糕”的地方在于,把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优点给抹杀掉了。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使得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变成了赔偿损失的附庸。


违约金的目的在于:

激励债务履行:事先说清楚不履行有什么后果,以促使按约定履行合同。

避免举证困难:有时违反合同造成什么损失很难说,事先达成协议,避免将来违反合同后再对损害举证。


预先限定责任:所有合同都是事先的计划,现在就确定将来的责任,对最糟糕的情况事先有个判断,可以预先确定责任。


相对于赔偿损失来说,违约金的优点在于提前锁定数额,降低守约方的举证义务。由于责任简单明确,从而有更好的“威慑效果”,促使合同方严格履约。


可有了上面这条规定,导致即使明明约定好了违约金,到了法院,就被“酌定”调整了。

由此发现,当事人实际上没有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因为无论怎样约定,最后还是要回归客观损失的范围。


在诉讼数据中,检索的关键词如下:

“违约金过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星区人民法院”。


在上述关键词下,案例数量为437件。手动排除实际无关案例,即那些包含违约金过高关键词但争议焦点不包含违约金过高的案例,最终得到的有效案例是:382个。


通过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得到如下初步结论。

在382个案例中,有29个案例,判决不支持认为违约金过高的诉求;有353个案例,支持了认为违约金过高的诉求,并进行了调整。


也即:大约7.6%的案例中,没有支持违约金过高;大约92.4%的案例,支持了违约金过高的诉求。

特别提出,在上述案例中,有160个案例当事人是湖南省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23个案例当事人是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案件性质相似,但数量很多,如果将上述“同类案件”合计为1件,则数据为: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约85%以上的“违约金过高”案件,被法院支持,并进行了调整。可以说是比例很高了。的确是“以赔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了。值得我们进一步考虑的是,哪些情形下,法院决定不支持认为违约金过高;决定支持的,具体支持理由是怎样的?


以下摘录一些案例中的法院说理供大家了解:

不予调整的案例

晟通公司没有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仅依据合同约定主张80余万元的违约金,该金额并不过高,不属法院应调整的情形。故玉隆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晟通贸易有限公司与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8号

 

双方自2004年至诉争之日一直遵循资金占用费违约责任的约定,说明该约定能体现双方利益平衡。且该约定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辉公司申请认为资金占用费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

——湖南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凯华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9号

 

原审法院在神鹰公司没有提出减少违约金的具体请求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将双方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调低至每日十万分之零点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按照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廖锦城的损失。

——廖锦城与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湘民再291号

 

神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其给粟艺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本案应当按照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粟艺薇的损失。

——粟艺薇与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湘民再289号

 

本案湘潭昌盛公司的损失认定为350万元,30%为105万元,100万元违约金未违反上述规定。原审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予以调低缺乏法律依据。故对湘潭昌盛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应予支持。

——湘潭昌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凯美迪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13号

 

予以调整的案例

双方对于土石方等级的认定确实存在巨大差异,导致结算一直没有完成,再考虑外商活动公司一直陆续支付工程款的履行行为,本院酌情确定由外商活动公司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的一半向金山桥建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107号

 

考虑到原告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予以部分采纳。

——临湘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平、曹清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81号

 

毛志平没有按约定还清全部欠款,应当承担还清借款本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双方约定按照应还未还金额的每日2‰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换算为月息达到了6﹪,该标准超出了法定标准,且被告毛志平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对周新明就违约金提出的诉讼请求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以内予以支持,酌定按应还未还金额的每月2﹪计算违约金。

——周新明与毛志平、唐文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3号

 

需要指出的是,本统计数据存在下列局限和不足:

1)数据量较小,且为娄底地区;

2)该数据库本身数据未必全面;

3)该数据库数据标注未必准确。

 

站在合同起草与审查立场,本篇主要结论:

司法实践中约八成(或至少可定性理解为多数情况下)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诉求,会被法院支持。这表示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应评估可能的实际损失,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数额起不到效果,也因此缺乏实际意义。

违约金是否过高及调整尺度由法官在个案中掌握,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定类型的重大合同的起草,建议具体检索该类型判决以作为参考。


作者:吴芳     编辑 :谢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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