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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税务常识十问十答【良图·动态】

TIME:2019-05-10 16:49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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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及《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国家一方面降低了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必然会加强对中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律师事务所涉及哪些税种,律师个人的所得税如何缴纳?我们对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以问题的形式罗列如下,希望对律师同行有所帮助。


1.律师事务所缴纳的主要税种有哪些?

律师事务所缴纳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必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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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分别是?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具有附加性质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主体也同样是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合伙人律师,按“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不同纳税主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按身份可以划分为:1.合伙人律师2.雇佣(聘用)律师3.兼职律师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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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率表,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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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及标准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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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事务所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在原则上律所实行查账征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根据《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按照该文件合伙律师事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二)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其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其附件第13项取消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四)2016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6.合伙人律师是否也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合伙人律师在没有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7.律师事务所未替律师代扣代缴个税,有何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律师事务所目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合伙人个税年度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期限: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汇算清缴办法:

1. 先按照法律规定对律所的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查看有无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出全体合伙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参照预缴个税时的计算办法,具体计算出每一合伙人年度税法承担比例。

3. 汇总计算出年度固定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允许扣除费用。

4. 比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纳税额,减去本年已预缴税款,即为合伙人汇算清缴应补缴税款。


具体公式为:(律所年度纳税调整利润×合伙人个人税法承担比例-允许扣除的各种费用)×经营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款


10.律师和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律师和其他人员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情形有: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发生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

5.纳税人申请退税


汇算清缴期限: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向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作者:颜盼   编辑 :谢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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