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最新动态 > 公司动态 >



最新动态

联系方式

HOTLINE 热线电话
13907381897

如何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及赔偿责任承担【良图·民商】

TIME:2019-05-24 16:42 | VIEWS:

1558085286(1).jpg

编者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保全可分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保全为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和最终判决的顺利执行,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存在诸多申请保全错误的情形,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然,对于因保全错误而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的,系属侵权行为,保全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如何认定保全错误以及因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当前仍然是困扰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本文拟从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损失赔偿的原则两个方面,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若有不当之处,请多批评指正。


【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如何认定财产保全错误,即在何种情形下,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属于“申请有错误”。对此,我们应着重把握由财产保全错误而导致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1.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不能简单机械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作为“申请有错误”判断依据,应结合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立法本意上看,该条系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同人民法院最终的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最终不被人民法院所认定和支持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因此,将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即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立法本意。且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为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这也是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的原因。


故,该条法律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还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即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


综上,认定财产保全错误,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且对于该过错的认定,不能机械的以判决结果是否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而应当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合法,并结合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进行判断。其中,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应基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即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是否适当,是否合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再者,还可通过对保全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等外在行为的表现,对其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判断。


【损失赔偿的原则】


1.须合符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均属于对保全错误的认定范畴,前述已做相应分析,此处便不再赘述。但不容忽视的是,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下的一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存在损害的后果也即相应的损失,以及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亦应符合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坚持以其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即全部赔偿原则。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侵权损害赔偿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共四项原则。其中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诸如国家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和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赔偿;衡平原则,即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需全面考虑诸如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凸显出公平公正。


从前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于保全错误的赔偿原则,既不符合限定赔偿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适用的特殊性,也不具有衡平原则的适用条件。


3.适用全部赔偿原则的注意事项。


(1)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对于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2)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时,应以实际受损的范围及数额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

(3)全部赔偿包括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在财产保全错误导致损害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

(4)全部赔偿应包括对保全错误的受害人为恢复其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赔偿,如诉讼费、律师费。


【最高院案例索引】


1.最高院关于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欣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保全错误的认定,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依据,否则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综上,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案例二:(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的财产保全,虽系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的司法措施,但其前提和基础是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保全人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系存在过错。


案例三:(2012)民申字第1282号——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申请保全不构成保全错误。


法院认为:“572号案”虽然与本案皆是因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纠纷,但两案有重大差别:一是被保全人是否存在损失。“572号案”中,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是电子产品等,不宜采取保全措施,本案柴国生申请查封的财产主要是雪莱特公司的股票。依现行市场行情,电子产品的价格呈下降趋势;股票价格呈波动趋势,有涨有跌。“572号案”的被保全人确有损失,而本案被保全人并无损失。二是被保全的当事人过错情形不同。“572号案”的保全申请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和被保全人东莞牡丹电视机厂对被保全财产的损失的产生均有过错,而本案中难以认定柴国生申请保全存在过错。“572号案”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出于平衡双方利益及该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并未确定判断保全错误的标准。实际上,对本案有参考意义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71号案,该案明确了对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申请保全不构成保全错误的意见。


2.最高院关于保全错误的赔偿标准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财产保全冻结资金的,产生的利息损失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否则按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作为利息损失的数额;若保全错误的系房屋、股票等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财产,保全申请人阻碍被保全人处分而产生损失的,应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保全人的资金,影响了被保全人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资金系向他人借贷或被冻结之前已签订合同借贷他人的,该利息损失为实际损失,但该利息损失加上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被保全人的资金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未约定期内及逾期利率的情况下资金占用利息为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错误财产保全赔偿的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保全人依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有权选择对被保全财产是否处分,被保全人未请求或者其请求不当而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价值贬损,系被保全人应自行承担的风险,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申请保全人不同意被保全人自行处分的,则被保全人因不能行使处置权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财产保全错误时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应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案例二:(2015)民申字第115号——陈云青与陈世伟、薛宏勇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基础案件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明显违约的情况下,不应由申请人完全承担被保全财产的孳息损失。


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判定陈云青违约交船302天,陈世伟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陈云青负担,因此不能认定陈世伟申请保全错误,只是法院判定陈云青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低于其申请保全的数额。此种情况下,法院审理期间被保全财产的孳息损失不能由陈世伟承担。二审法院综合考量陈世伟基础案件审理情况等多种因素,参照一审认定的陈云青被冻结资金客观存在的相关损失,酌情认定陈世伟应当承担3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根据基础案件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陈世伟在基础案件上诉时,明确提出其实际损失远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作为违约损失,或者对违约金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以保护守约方的权益。且无论是何原因造成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在基础案件已经认定陈云青存在明显违约事实的前提下,被保全财产的孳息损失,完全由陈世伟承担显失公平。


案例三:(2015)民申字第2136号——芜湖锦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保全行为若仅造成被申请人轻微的损失,申请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全行为属于限制被申请人财产使用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必然会造成被申请人某种程度的损失,这属于保全措施的制度成本。因此,保全行为如果只是造成被申请人轻微的损失,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会妨碍保全制度发挥作用。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实际冻结锦天公司存款450万元,且时间也不长。并且,由于兴业公司申请保全行为并无过错,故锦天公司所主张的资金存贷利差损失不应由兴业公司承担。


案例四:(2015)民申字第517号——天津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保全或执行措施已被解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因保全错误而有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千宇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乐业公司赔偿79324000元的当日,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执行庭根据该申请冻结了原塘沽区人民法院账户下乐业公司的土地拍卖款79324000元,后千宇公司要求乐业公司赔偿79324000元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故可认定千宇公司的保全申请是错误的。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同时表明,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执行庭所冻结的财产系乐业公司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被查封的款项,该保全措施属若干执行案件之后的轮候查封,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保全或执行措施已被解除的情况下,本案尚不能认定乐业公司的拍卖款项未能得到发还是因千宇公司的申请保全造成的


【结语】


根据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由规定》,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包括两类,分别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首先,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须符合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此,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次,对于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机械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而应结合申请人诉讼及保全行为的违法性和申请人主观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对于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原则,需要在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其保全错误符合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根据客观存在的损失,及相关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予以全部赔偿。


作者:覃明喜    指导:郭振峰

编辑 :谢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