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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对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措施

TIME:2017-11-29 10:26 | VIEWS:

  律所对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


  对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来说,下列情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税额。


  1.购买办公桌椅、书柜、书架、文具、纸笔等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议:律师事务所在购置此类物品时,尽可能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进行批量采购。若考虑价格等因素,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为有利的,则也应当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按其3%的征收率,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律所自购的花草、树木、盆栽等绿化物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农产品的生产者购买的,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适用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支付的租赁使用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等有形动产租赁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支付律所使用汽车的汽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形是否可以抵扣应当分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