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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探索

TIME:2017-11-29 10:29 | VIEWS:

  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转型期,转型时期的社会冲突是多层次的和广泛的。从冲突的内容看,既有经济方面的纠纷,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纠纷等,也有社会管理运作方面的纠纷,如腐败案等。律师作为法律知识的载体,在调整社会关系各类冲突和矛盾的作用中尤为显著,但律师汇集的各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在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增加的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却遇到了瓶颈,缺乏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别是缺乏合理的薪酬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完整的薪酬制度


  广义的薪酬制度包括等级薪酬制度、薪酬调整制度、薪酬发放制度、各种薪酬形式、薪酬激励方案和薪酬基金管理等内容。然而,现如今大多数律所属于合伙企业,律所并未对企业内的所有岗位进行过岗位分析和岗位评价,各岗位薪酬的规定也只是凭合伙人和律师的主观感觉和经验,没有形成书面制度,随意性很强。合伙人本身也不具备相应的薪酬管理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关的专业训练,使得完整的薪酬制度难以形成,无法适应现代律师服务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律师薪酬水平差距大


  多年来,虽然也有律所实行过工资制,但是由于难以体现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影响,所以提成制一直在律师服务行业占居主导地位。现行的提成制是以单一绩效工资为内容的薪酬模式,律师没有底薪,以创造的税前收益减去管理费用为提成对象提成比例由律师和律所商定。


  这样,一方面,从业时间短的年轻律师收入较低,仅够维持温饱,生存压力大,精力都用来寻找案源,无法专注于专业素质的提高,不利于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从业时间长的律师收入很高,几乎不受事务所的约束,流动率很高,很难留住人才。并且,几乎所有律师都没有固定收入,存在危机感。


  (三)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的薪酬缺乏竞争性与激励性


  律师助理通常经历四年的本科学习,有的还是七年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投入了大量的学习成本,内心期待有个不错的收入,然而助理的薪酬多由律师自己支付,因而不是太高,这种巨大的落差使得律师助理的自我公平和自我满意都很低,缺乏对外的竞争性。行政人员的薪酬通常是固定薪酬,与律所整体效益无关,也没有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所以缺乏对内的激励性。